
|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
| 第1.0.2条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
|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
| 第1.0.4条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
| 第1.0.5条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
| 第1.0.6条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2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1 术语
| 第2.1.1条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
| 第2.1.2条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
| 第2.1.3条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
| 第2.1.4条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
| 第2.1.5条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
| 第2.1.6条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
| 第2.1.7条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
| 第2.1.8条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
| 第2.1.9条 抗震措施 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
| 第2.1.10条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的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
2.2 主要符号
| 第2.2.1条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ωk--风荷载标准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M--弯矩; N--轴向压力; V--剪力; p--基础底面压力; u--侧移; θ--楼层位移角。 |
| 第2.2.2条 材料性能和抗力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f、fk、f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 [θ]--楼层位移角限值。 |
| 第2.2.3条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结构(单元)总长度; a--距离; as、a's--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 ι--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
| 第2.2.4条 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计算系数; 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 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 ζ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 ρ--配筋率,比率; 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 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 |
| 第2.2.5条 其他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I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 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的相对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 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ν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转角振型坐标(i振型i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 |
第3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第3.1.1条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
| 第3.1.2条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
| 第3.1.3条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
| 第3.1.4条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
3.2 地震影响
| 第3.2.1条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来表征。 | ||||||||||||||||||
第3.2.2条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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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3条 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对II类场地,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分别按0.35s、0.40s和0.45s采用。 注:本规范一般把"设计特征周期"简称为"特征周期"。 | ||||||||||||||||||
| 第3.2.4条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 ||||||||||||||||||
3.3 场地和地基
| 第3.3.1条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地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
| 第3.3.2条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
| 第3.3.3条 建筑场地为I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
| 第3.3.4条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3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3.4 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 第3.4.1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 ||||||||||||||||||||
| 第3.4.2条 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减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当存在表3.4.2-1所列举的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2-2所列举的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符合本章第3.4.3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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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3条 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及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当平面不对称时尚应计及扭转影响。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其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 2)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同时符合本条1、2款的要求。 | ||||||||||||||||||||
| 第3.4.4条 砌体结构和单层工业厂房的平面不规则性和竖向不规则性,应分别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 ||||||||||||||||||||
| 第3.4.5条 体型复杂、平立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可按实际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 | ||||||||||||||||||||
| 第3.4.6条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
3.5 结构体系
| 第3.5.1条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
| 第3.5.2条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务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
| 第3.5.3条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
| 第3.5.4条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
| 第3.5.5条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
| 第3.5.6条 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性。 |
3.6 结构分析
| 第3.6.1条 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我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
| 第3.6.2条 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
| 第3.6.3条 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注: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
| 第3.6.4条 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在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半刚性和柔性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 |
| 第3.6.5条 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
| 第3.6.6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
3.7 非结构构件
| 第3.7.1条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
| 第3.7.2条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
| 第3.7.3条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
| 第3.7.4条 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
| 第3.7.5条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
| 第3.7.6条 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
3.8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第3.8.1条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
| 第3.8.2条 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其抗震设防目标应高于本规范第1.0.1条的规定。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第3.9.1条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
第6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6.1 一般规定
| 第6.1.1条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IV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剪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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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按表6.1.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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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3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彩三级或更低等级。 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 ||||||||||||||||||||||||||||||||||||||||||||||||||||||||||||||||||||||||||||||||||||||||||||||||||||||||||||||||||||||||||||||||||||||||||||||||||||||||||||||||||||||||||||||||||||
| 第6.1.4条 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m;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项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70mm。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2. 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高度、刚度或层高相差较大时,可在缝两侧房屋的尽端沿全高设置垂直于防震的抗撞墙,每一侧抗撞墙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道,宜分别对称布置,墙肢长度可不大于一个柱距,框架和抗撞墙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并按不利情况取值。防震缝两侧抗撞墙的端柱和框架的边柱,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 | ||||||||||||||||||||||||||||||||||||||||||||||||||||||||||||||||||||||||||||||||||||||||||||||||||||||||||||||||||||||||||||||||||||||||||||||||||||||||||||||||||||||||||||||||||||
| 第6.1.5条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 ||||||||||||||||||||||||||||||||||||||||||||||||||||||||||||||||||||||||||||||||||||||||||||||||||||||||||||||||||||||||||||||||||||||||||||||||||||||||||||||||||||||||||||||||||||
第6.1.6条 框架-抗震墙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1.6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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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7条 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宜小于50mm。 | ||||||||||||||||||||||||||||||||||||||||||||||||||||||||||||||||||||||||||||||||||||||||||||||||||||||||||||||||||||||||||||||||||||||||||||||||||||||||||||||||||||||||||||||||||||
| 第6.1.8条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 2 抗震墙宜设置在墙面不需要开大洞口的位置。 3 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4 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5 一、二级抗震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且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mm。 | ||||||||||||||||||||||||||||||||||||||||||||||||||||||||||||||||||||||||||||||||||||||||||||||||||||||||||||||||||||||||||||||||||||||||||||||||||||||||||||||||||||||||||||||||||||
| 第6.1.9条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较长的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洞口连梁的跨高比宜大于6,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应小于2。 2 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鹅突变;抗震墙鹅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3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一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尚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 | ||||||||||||||||||||||||||||||||||||||||||||||||||||||||||||||||||||||||||||||||||||||||||||||||||||||||||||||||||||||||||||||||||||||||||||||||||||||||||||||||||||||||||||||||||||
| 第6.1.10条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义菩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 ||||||||||||||||||||||||||||||||||||||||||||||||||||||||||||||||||||||||||||||||||||||||||||||||||||||||||||||||||||||||||||||||||||||||||||||||||||||||||||||||||||||||||||||||||||
| 第6.1.11条 框架单独柱基鹅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1 一级框架和IV类场地的二级框架; 2 各柱基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差别较大; 3 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 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土层; 5 桩基承台之间。 | ||||||||||||||||||||||||||||||||||||||||||||||||||||||||||||||||||||||||||||||||||||||||||||||||||||||||||||||||||||||||||||||||||||||||||||||||||||||||||||||||||||||||||||||||||||
| 第6.1.12条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 ||||||||||||||||||||||||||||||||||||||||||||||||||||||||||||||||||||||||||||||||||||||||||||||||||||||||||||||||||||||||||||||||||||||||||||||||||||||||||||||||||||||||||||||||||||
| 第6.1.13条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外,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 ||||||||||||||||||||||||||||||||||||||||||||||||||||||||||||||||||||||||||||||||||||||||||||||||||||||||||||||||||||||||||||||||||||||||||||||||||||||||||||||||||||||||||||||||||||
| 第6.1.14条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避免在地下室顶板开设大洞口,并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1.1倍;地上一层的框架结构柱和抗震墙墙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章第6.2.3、6.2.6、6.2.7条的规定,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 | ||||||||||||||||||||||||||||||||||||||||||||||||||||||||||||||||||||||||||||||||||||||||||||||||||||||||||||||||||||||||||||||||||||||||||||||||||||||||||||||||||||||||||||||||||||
| 第6.1.15条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 ||||||||||||||||||||||||||||||||||||||||||||||||||||||||||||||||||||||||||||||||||||||||||||||||||||||||||||||||||||||||||||||||||||||||||||||||||||||||||||||||||||||||||||||||||||
| 第6.1.16条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 ||||||||||||||||||||||||||||||||||||||||||||||||||||||||||||||||||||||||||||||||||||||||||||||||||||||||||||||||||||||||||||||||||||||||||||||||||||||||||||||||||||||||||||||||||||
| 第6.1.17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 ||||||||||||||||||||||||||||||||||||||||||||||||||||||||||||||||||||||||||||||||||||||||||||||||||||||||||||||||||||||||||||||||||||||||||||||||||||||||||||||||||||||||||||||||||||
6.2 计算要点
| 第6.2.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凡本章和有关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其非抗震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
第6.2.2条 一、二、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 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尚应符合
式中 ∑Mc——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分配; ∑Mb——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匀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bua——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c——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一级取1.4,二级取1.2,三级取1.1。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 ||||||
| 第6.2.3条 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和1.15。底层柱纵向钢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注:底层指无地下室的基础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层。 | ||||||
第6.2.4条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按下式调整: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尚应符合
式中 V——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ιn——梁的净跨;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怪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Mιb、Mrb——分别为梁左右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一级框架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ιbua、Mrbua——分别为梁左右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vb——梁端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1.3,二级取1.2,三级取1.1。 | ||||||
第6.2.5条 一、二、三级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尚应符合
式中 V——柱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框支柱的剪力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第6.2.10条的规定; Hn——柱的净高; Mtc、Mbc——分别为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节第6.2.2、6.2.3条的规定;框支柱的弯矩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第6.2.10条的规定; Mtcua、Mbcua——分别为偏心受压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压力等确定; ηvc——柱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1.4,二级取1.2,三级取1.1。 | ||||||
| 第6.2.6条 一、二、三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节第6.2.2、6.2.3、6.2.5、6.2.10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 ||||||
| 第6.2.7条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应按墙肢底部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采用;其他部位,墙肢截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2。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 3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大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 ||||||
第6.2.8条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9度时尚应符合
式中 V——抗震部加强部位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Vw——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Mwua——抗震墙底部截面实配的抗 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炫矩值,根据实配纵向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力等计算;有翼墙时应计入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 Mw——抗震墙底部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ηvw——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一级为1.6,二级为1.4,三级为1.2。 | ||||||
| 第6.2.9条 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抗 震墙和连梁,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跨高比大于2.5的梁和连梁及剪跨比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
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和框支梁、以及落地抗震的底部加强部位:
剪跨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λ——剪跨比,应按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计算值Mc、对应的截面组合剪力计算值Vc及截面有效高度ho确定,并取上下端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反弯点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按柱净高与2倍柱截面高度之比计算; V——按本节第6.2.5、6.2.6、6.2.8、6.2.10条等规定调整后的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b——梁、柱截面宽度或抗震墙墙肢截面宽度,圆形截面柱可按面积相等的方形截面计算; h | ||||||
| 第6.2.10条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当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时,柱承受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0%;当少于10根时,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 2 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计算轴压比时,该附加轴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数。 3 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和1.25,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满足本节第6.2.2要的要求。 4 框支梁中线宜与框支柱中线重合。 | ||||||
| 第6.2.11条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一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验算抗震墙受剪承载力时不宜计入混凝土的受剪作用,若需计入混凝土的受剪作用,则墙肢在边缘构件以外的部位在两排钢筋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8mm的拉结筋,且水平和竖向间距分别不大于该方向分布筋间距两倍和400mm的较小值。 2 无地下室且墙肢底部截面出现偏心受拉时,宜在墙肢与基础交接面另设交叉防滑斜筋,防滑斜筋承担的拉力可按交接面处剪力设计值的30%采用。 | ||||||
| 第6.2.12条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楼板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1的规定。 | ||||||
| 第6.2.13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分析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2 抗震墙连梁的刚度可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0。 3 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筒体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计算内力和变形时,其抗震墙应计入端部翼墙的共同工作。翼墙的有效长度,每侧由墙面算起可取相邻抗震墙净间距的一半、至门窗洞口的墙长度及抗震墙总高度的15%三者的最小值。 | ||||||
第6.2.14条 一级抗震墙的施工缝截面受剪承载力,应采用下式验算:
式中 Vwj——抗震墙施工缝处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fy——竖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As——施工缝处抗震墙的竖向分布钢筋、竖向插筋和边缘构件(不包括边缘构件以外的两侧翼墙)纵向钢筋的总截面面积; N——施工缝处不利组合的轴向力设计值,压力取正值,拉力取负值。 | ||||||
| 第6.2.15条 框架节点核芯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地: 1 一、二级框架的节点核芯区,应进行抗震验算;三、四级框架节点核芯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2 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
6.3 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 第6.3.1条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 |||||||||||||||||||||||||||||||||||||||
第6.3.2条 采用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时,楼板应现浇,梁中线家瑟柱中线重合,扁梁应双向布置,且不宜用于一级框架结构。扁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对挠度和裂缝宽度的规定:
式中 bc——柱截面宽度,圆形截面取柱直径的0.8倍; bb、hb——分别为梁截面宽度和高度; d——柱纵筋直径。 | |||||||||||||||||||||||||||||||||||||||
| 第6.3.3条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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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4条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沿梁全长项面和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在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12; 2 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 |||||||||||||||||||||||||||||||||||||||
| 第6.3.5条 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 |||||||||||||||||||||||||||||||||||||||
| 第6.3.6条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 |||||||||||||||||||||||||||||||||||||||
第6.3.7条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7的规定;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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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8条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8-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8-2采用;
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 |||||||||||||||||||||||||||||||||||||||
| 第6.3.9条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对称配置。 2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柱总配筋率不应大于5%。 4 一级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每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2%。 5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发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6 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 |||||||||||||||||||||||||||||||||||||||
| 第6.3.10条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 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发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发面上下各500mm。 3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取全高。 4 框支柱,取全高。 5 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 |||||||||||||||||||||||||||||||||||||||
| 第6.3.11条 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 |||||||||||||||||||||||||||||||||||||||
第6.3.12条 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 ρv——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一级不小 | |||||||||||||||||||||||||||||||||||||||
7.1 一般规定
| 第7.1.1条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 本章中"普通砖、多孔砖、小砌块"即"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采用其他烧结砖、蒸压砌体房屋,埠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时,可按本章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6、7度时采用蒸压灰砂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粘土砖房屋减少一层,高度应减少3m,一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所对应的粘土砖房屋设置,其他要求可按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 |||||||||||||||||||||||||||||||||||||||||||||||||||||||||||||||
| 第7.1.2条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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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1.3条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 |||||||||||||||||||||||||||||||||||||||||||||||||||||||||||||||
第7.1.4条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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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条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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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条 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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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1.7条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均匀。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 |||||||||||||||||||||||||||||||||||||||||||||||||||||||||||||||
| 第7.1.8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 ,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 |||||||||||||||||||||||||||||||||||||||||||||||||||||||||||||||
| 第7.1.9条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宜采用矩形平面,且立面宜规则;楼梯间横墙宜贯通房屋全宽。 2 7度时横墙间距大于18m或8度时横墙间距大于15m,外纵墙的窗间墙宜设置组合柱。 3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 |||||||||||||||||||||||||||||||||||||||||||||||||||||||||||||||
| 第7.1.10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多排柱内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 |||||||||||||||||||||||||||||||||||||||||||||||||||||||||||||||
7.2 计算要点
| 第7.2.1条 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 |||||||||||||||||||||||||||||||||||||||||||||||||
| 第7.2.2条 对砌体房屋,可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 |||||||||||||||||||||||||||||||||||||||||||||||||
| 第7.2.3条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砌体墙段的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刚度的计算应计及高宽比的影响。高宽比小于1时,可只计算剪切变形;高宽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时,应同时计算弯曲和剪切变形;高宽比大于4时,等效侧向刚度可取0.0。 注:墙段的高宽比指层高与墙长之比,对门窗洞边的小墙段指洞净高与洞侧墙宽之比。 2 墙段宜按门窗洞口划分;对小开口墙段按毛墙面计算的刚度,可根据开洞率乘以表7.2.3的洞口影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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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2.4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向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值的大小在1.2-1.5范围内选用。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侧向刚度比在1.2-1.5范围内选用。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墙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 |||||||||||||||||||||||||||||||||||||||||||||||||
| 第7.2.5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底部框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宜采用一方法确定地: 1 底部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宜按下列规定调整: 1)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可按各抗侧力构件有效侧向刚度比例分配确定;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框架不折减,混凝土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30,砖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20。 2)框架柱的轴力应计入地震倾覆力矩引起的附加轴力,上部砖房可视为刚体,底部各轴线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可近似按底部抗震墙和框架的侧向刚度的比例分配确定。 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纵使作用,应计入地震时墙体开裂对组合作用的不利影响,可调整有关的弯矩系数、轴力系数等计算参数。 | |||||||||||||||||||||||||||||||||||||||||||||||||
第7.2.6条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各柱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宜按下式确定:
式中 Vc——各柱地震剪力设计值; V——抗震横墙间的楼层地震剪力设计值; ψc——柱类型系数,钢筋混凝土内柱可采用0.012,外墙组合砖柱可采用0.0075; nb——抗震横墙间的开间数; ns——内框架的跨数; λ——抗震横墙间距与房屋总比值,当小于0.75时,按0.75采用; ζ1、ζ2——分别为计算系数,可按表7.2.6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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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条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7.2.7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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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2.8条 普通砖、多孔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验算: 1 一般情况下,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V——墙体剪力设计值; fvE——砖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A——墙体横截面面积,多孔砖取毛截面面积;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承重墙按本规范表5.4.2采用,自承重墙按0.75采用。 2 当按式(7.2.8-1)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计入设置于墙段中部、截在不小于240mm×240mm且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对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式中 Ac——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总面积(对横墙和内纵墙,Ac>0.15A时,取0.15A;对外纵墙,Ac>0.25A时,取0.25A); ft——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As——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配筋率不小于0.6%,大于1.4%时取1.4%);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ζ——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0.5,多于一根时取0.4; ηc——墙体约束修正系数;一般情况取1.0,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8m时取1.1。 | |||||||||||||||||||||||||||||||||||||||||||||||||
第7.2.9条 水平配筋普通砖、多孔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A——墙体横截面面积,多孔砖取毛截面面积;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As——层间墙体竖向截面的钢筋总截面面积,其配筋率应不小于0.07%且不大于0.17%; ζs——钢筋参与工作系数,可按表7.2.9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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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0条 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ft——芯柱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Ac——芯柱截面总面积; As——芯柱钢筋截面总面积; ζc——芯柱参与工作系数,可按表7.2.10采用。 注:当同时设置芯柱和构造柱是地,构造柱截面可作为芯柱截面,构造柱钢筋可作为芯柱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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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2.11条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普通砖主抗震墙,当符合本章第7.5.6条的构造要求时,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框架柱的轴向力和剪力,应计入砖抗震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Vw——墙体承担的剪力设计值,柱两侧有墙时可取二者的较在值; Nf——框架柱的附加轴压力设计值; Vf——框架柱的附加剪力设计值; Hf、ι——分别为的层高和跨度。 2 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普通砖抗震墙及两端框架柱,其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V——嵌砌普通砖抗震墙及两端框架柱剪力设计值; Awo——砖墙水平截面的计算面积,无洞口时取实际截面的1.25倍,有洞口时取截面净面积,但不计入宽度小于洞口高度1/4的墙肢截面面积; Muyc、Mιyc——分别为底层框架柱上下端的正截面受弯承截力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非抗震设计的有关公式取等号计算; Ho——底层框架柱的计算高度,两侧均有取柱净高的2/3,其余情况取柱净高; γREc——底层框架柱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 γREw——嵌砌普通砖抗震墙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 |||||||||||||||||||||||||||||||||||||||||||||||||
| 第7.2.12条 多层内框架房屋的外墙组合砖柱,其抗震验算可按本规范第9.3.9条的规定执行。 | |||||||||||||||||||||||||||||||||||||||||||||||||
7.3 多层粘土砖房抗震构造措施
| 第7.3.1条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时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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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2条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章表7.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 ||||||||||||||||||||||||||||||||||
| 第7.3.3条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的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 ||||||||||||||||||||||||||||||||||
| 第7.3.4条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节第7.3.3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7.3.4的要求;按本规范第3.3.4条3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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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5条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 ||||||||||||||||||||||||||||||||||
| 第7.3.6条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 ||||||||||||||||||||||||||||||||||
| 第7.3.7条 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6拉结钢筋,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 ||||||||||||||||||||||||||||||||||
| 第7.3.8条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顶屋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10。 2 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 ||||||||||||||||||||||||||||||||||
| 第7.3.9条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8度和9度时,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 ||||||||||||||||||||||||||||||||||
| 第7.3.10条 门窗洞处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 ||||||||||||||||||||||||||||||||||
| 第7.3.11条 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 | ||||||||||||||||||||||||||||||||||
| 第7.3.12条 后砌的非承生砌体隔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 ||||||||||||||||||||||||||||||||||
| 第7.3.13条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 ||||||||||||||||||||||||||||||||||
| 第7.3.14条 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表7.1.2规定限值,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多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 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3∮10,箍筋不小于∮6,间距不大于300mm。 5 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层高,在纵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4.2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240mm,纵向钢筋不少于3∮6。 | ||||||||||||||||||||||||||||||||||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第7.4.1条 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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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2条 小砌块房屋的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 2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芯柱的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圈梁连接;插筋不应小于1∮12,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和9度时,插筋不应小于1∮14。 4 芯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为提高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而设置的芯柱,宜在墙体内均匀布置,最大净距不宜大于2.0m。 | |||||||||||||||||||||||||||||||||||
| 第7.4.3条 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9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外墙转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砌块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与构造柱相邻的砌块孔洞,6度时宜填实,7度时应填实,8度时应填实并插筋;沿墙高每隔600mm应设拉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 |||||||||||||||||||||||||||||||||||
第7.4.4条 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表7.4.4的要求设置,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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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5条 小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与墙体连接处应设置拉结钢筋网片,网片可采用直径4mm的钢筋点焊而成,沿墙高每隔600mm设置,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 |||||||||||||||||||||||||||||||||||
| 第7.4.6条 小砌块房屋的层数,6度时七层、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在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沿纵横墙应设置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纵筋不少于2∮10,并应有分布拉结钢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 |||||||||||||||||||||||||||||||||||
| 第7.4.7条 小砌块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7.3.5条至7.3.13条有关要求。 | |||||||||||||||||||||||||||||||||||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第7.5.1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本章第7.3.1条的规定设置。过渡层尚应在底部框架柱对应位置处设置构造柱。 2 构造柱的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 3 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4 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7度时不宜少于4∮16,8度时不宜少于6∮16。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框架梁内时,框架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5 构造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结。 |
| 第7.5.2条 上部抗震墙的中心线宜同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的轴线相重合;构造柱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 |
| 第7.5.3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
| 第7.5.4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己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
| 第7.5.5条 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地: 1 抗震墙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1.5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5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倍。 2 抗震墙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1/20;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3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4 抗震墙的边缘构件可按本规范第6.4节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 |
| 第7.5.6条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层采用普通砖抗震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500mm配置2∮6拉结钢筋,并沿砖墙全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墙长大于5m时,应在墙内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
| 第7.5.7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抗震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过渡层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
| 第7.5.8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7.3.5条至7.3.14条有关要求。 |
7.6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第7.6.1条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楼梯休息平台梁的支承部位; 2)抗震墙两端及未设置组合柱的外纵墙、外横墙上对应于中间柱列轴线的部位。 |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第9.1.1条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形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00-150mm,其他情况可采用50-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吊车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吊车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工作平台宜与厂房主体结构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 | ||||||||||||||||||||||||||||||||||||||||||||||||||||||||||||||||||||||||||||||||||
| 第9.1.2条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有条件或9度时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 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6-8度时,可采用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3 8度和9度时,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4 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 | ||||||||||||||||||||||||||||||||||||||||||||||||||||||||||||||||||||||||||||||||||
| 第9.1.3条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宜采用钢屋架或重心较低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架。 2 跨度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24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4 柱距为12m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托架(梁);当采用钢屋架时,亦可采用钢托架(梁)。 5 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盖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 ||||||||||||||||||||||||||||||||||||||||||||||||||||||||||||||||||||||||||||||||||
| 第9.1.4条 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上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 ||||||||||||||||||||||||||||||||||||||||||||||||||||||||||||||||||||||||||||||||||
| 第9.1.5条 厂房围护墙、女儿墙的布置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对非结构构件的有关规定。 | ||||||||||||||||||||||||||||||||||||||||||||||||||||||||||||||||||||||||||||||||||
| 第9.1.6条 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当按本规范的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时,可不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截面抗震验算。 | ||||||||||||||||||||||||||||||||||||||||||||||||||||||||||||||||||||||||||||||||||
| 第9.1.7条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厂房,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横向弹性变形,按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当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条件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并按附录H的规定对排架柱的地震剪力和弯矩进行调整。 2 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屋面为压型钢板、瓦楞铁、石棉瓦等有檩屋盖。 | ||||||||||||||||||||||||||||||||||||||||||||||||||||||||||||||||||||||||||||||||||
| 第9.1.8条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及有较完整支撑系统的轻型屋盖厂房,可采用下列方法: 1)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纵向弹性变形,围护墙与隔墙的有效刚度,不对称时尚宜计及扭转的影响,按多质点进行空间结构分析; 2)柱顶标高不大于15m且平均跨度不大于30m的单跨或等高多跨的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宜采用本规范附录J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计算。 2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按柱列分片独立计算。 | ||||||||||||||||||||||||||||||||||||||||||||||||||||||||||||||||||||||||||||||||||
| 第9.1.9条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有斜撑杆的三铰拱式钢筋混凝土和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跨度大于9m或9 度时,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可采用1.5。 2 其他情况下天窗架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 ||||||||||||||||||||||||||||||||||||||||||||||||||||||||||||||||||||||||||||||||||
| 第9.1.10条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法,并计及屋盖平面弹性变形和纵墙的有效刚度。 2 柱高不超过15m的单跨和等高多跨混凝土无檩屋盖厂房的天窗架纵向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但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效应增大系数,其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单跨、边跨屋盖或有纵向内隔墙的中跨屋盖:
2)其他中跨屋盖:
式中 η——效应增大系数; n——厂房跨数,超过四跨时取四跨。 | ||||||||||||||||||||||||||||||||||||||||||||||||||||||||||||||||||||||||||||||||||
| 第9.1.11条 两个主轴方向柱距均不小于12m、无桥式吊车且无柱间大柱网厂房,柱截面抗震验算应同时计算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计入位移引起的附加弯矩。 | ||||||||||||||||||||||||||||||||||||||||||||||||||||||||||||||||||||||||||||||||||
第9.1.12条 不等高厂房中,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柱肩)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As——纵向水平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 NG——柱牛腿面上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压力设计值; a——重力作用点至下柱近侧边缘的距离,当小于0.3ho时采用0.3ho; ho——牛腿最大竖向截面的有效高度; NE——柱牛腿面上地震组合的水平拉力设计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 | ||||||||||||||||||||||||||||||||||||||||||||||||||||||||||||||||||||||||||||||||||
| 第9.1.13条 柱间交叉支撑斜杆的地震作用效应及其与柱连接节点的抗震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进行。 | ||||||||||||||||||||||||||||||||||||||||||||||||||||||||||||||||||||||||||||||||||
| 第9.1.14条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抗风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 ||||||||||||||||||||||||||||||||||||||||||||||||||||||||||||||||||||||||||||||||||
| 第9.1.15条 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下弦横向支撑杆件的截面和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 ||||||||||||||||||||||||||||||||||||||||||||||||||||||||||||||||||||||||||||||||||
| 第9.1.16条 当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与厂房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采用与厂房实际受力相适应的计算简图,计入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对厂房的附加地震作用影响,变位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 ||||||||||||||||||||||||||||||||||||||||||||||||||||||||||||||||||||||||||||||||||
| 第9.1.17条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带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线型屋架或上弦节间较长且矢高较大的屋架,屋架上弦宜进行抗扭验算。 | ||||||||||||||||||||||||||||||||||||||||||||||||||||||||||||||||||||||||||||||||||
| 第9.1.18条 有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檩条应与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2 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 3 压型钢板应与檩条可靠连接,瓦楞铁、石棉瓦等应与檩条拉结。 4 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1.1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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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19条 无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80mm。 2 6度和7度时,有天窗厂房单元的端开间,或8度和9度时各开间,宜将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彼此焊牢。 3 8度和9度时,大型屋面板端头底面的预埋件宜采用角钢并与主筋焊牢。 4 非标准屋面板宜采用装配整体式接头,或将板四角切掉后与屋架(屋面梁)焊牢。 5 屋架(屋面梁)端部顶面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10,9度时不宜少于4∮12。 6 支撑的布置宜符合表9.1.19-1的要求,有中间井式天窗时宜符合表9.1.19-1-2的要求;8度和9度跨度不大于15m的屋面梁屋盖,可仅在厂房单元两端各设竖向支撑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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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20条 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开洞范围内,在屋架脊点处应设上弦通长水平压杆。 2 屋架跨中竖向支撑在跨度方向的间距,6-8度时不大于15m,9度时不大于12m;当仅在跨中设一道时,应设在跨中屋架屋脊处;当设二道时,应在跨度方向均匀布置。 3 屋架上、下弦通长水平杆与竖向支撑宜配合设置。 4 柱距不小于12m且屋架间距6m的厂房,托架(梁)区段及其相邻开间应设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5 屋盖支撑杆件宜用型钢。 | ||||||||||||||||||||||||||||||||||||||||||||||||||||||||||||||||||||||||||||||||||
| 第9.1.21条 突出屋面的混凝土天窗架,其两侧墙板与天窗立柱宜采用螺栓连接。 | ||||||||||||||||||||||||||||||||||||||||||||||||||||||||||||||||||||||||||||||||||
| 第9.1.22条 混凝土屋架的截面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端竖杆的配筋,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14。 2 梯形屋架的端竖杆截面宽度宜与上弦宽度相同。 3 拱形和折线形屋架上弦端部支撑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不宜小于200mm×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主筋宜采用Ⅱ形,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14,箍筋可采用∮6,间距宜为100mm。 | ||||||||||||||||||||||||||||||||||||||||||||||||||||||||||||||||||||||||||||||||||
| 第9.1.23条 厂房柱子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范围内柱的箍筋应加密: 1)柱头,取下顶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上柱,取阶形柱自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高度范围内; 3)牛腿(柱肩),取全高; 4)柱根,取下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 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平台等约束的部位,取节点上、下各300mm。 2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肢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9.1.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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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24条 山墙抗风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风柱柱顶以下300mm和牛腿(柱肩)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肢距不宜大于250mm。 2 抗风柱的变截面牛腿(柱肩)处,宜设置纵向受拉钢筋。 | ||||||||||||||||||||||||||||||||||||||||||||||||||||||||||||||||||||||||||||||||||
| 第9.1.25条 大柱网厂房柱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或接近正方形的矩形,边长不宜小于柱全高的1/18-1/16。 2 重屋盖厂房地震组合的柱轴压比,6、7度时不宜大于0.8,8度时不宜大于0.7,9度时不应大于0.6。 3 纵向钢筋宜沿柱截面周边对称配置,间距不宜大于200mm,角部宜配置直径较大的钢筋。 4 柱头和柱根的箍筋应加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范围,柱根取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1m,且不小于柱全高的1/6;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截面长边尺寸; 2)箍筋直径、间距和肢距,应符合本章第9.1.23条的规定。 | ||||||||||||||||||||||||||||||||||||||||||||||||||||||||||||||||||||||||||||||||||
| 第9.1.26条 厂房柱间支撑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柱间支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在厂房单元中部设置上、下柱间支撑,且下柱支撑应与上柱支撑配套设置; 2)有吊车或8度和9度是地,宜在厂房单 | ||||||||||||||||||||||||||||||||||||||||||||||||||||||||||||||||||||||||||||||||||